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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大盘点:那些与AMC业务相关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上)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7-25

一月法规


1、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进行了细化,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各项具体规则。其中关于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最高额抵押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更具备明确的可操作性。



二月法规



1、人民银行、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

加强和改进对企业兼并重组、不良资产处置的力度和效率;在审慎稳妥的前提下,选择少数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探索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完善不良贷款处置的市场主体准入、组包项目及户数等政策;进一步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参与企业破产重组和债务处置中的作用。有利于AMC在企业破产重组和债务处置中作用的发挥。

2、银监会:《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 

规定非现场监管的职责分工、数据信息管理、联动监管等工作机制;非现场监管的计划制定、日常监测分析、风险评估、现场检查联动、监管评级、监管总结、监管后评价等。

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对土地储备机构压缩管理,每级政府原则上只能设一家;划分土地储备和城投公司界限;限制土地储备机构从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的功能。



三月法规



1、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

要求改善优化消费金融发展环境,通过金融债券发行、同业拆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宽消费金融机构多元化融资渠道。


2、银监会:《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

规定AMC不得与转让方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性完全转移的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等的协议或约定,不得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不得违规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重点分为不动产登记与物权归属,预告登记效力、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法律文书、按份共有人的有限购买权和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六方面。


四月法规



1、银监会、科技部、人民银行:《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
 
   鼓励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试点,提升科创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2、保监会:《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制度》

关注风险传染、风险集中度以及集团内部交易等金融集团特有风险,加强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的力度。


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

在参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基础上,沿用了注册制下信息披露指引的格式及配套表格体系,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基础上,增强市场的透明度。


4、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规定了投资冷静期和回访制度,在投资回访确认前,基金管理人不得运用投资资金,投资人有权解除合同;为规范市场上以P2P平台为首的互联网金融通过拆分收益权的方式突破合格投资者限制,明令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第一条确立了处理争议问题的一般规则;第二条规定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程序性事项;第三条规定了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执行财产的处分与分配;第四条规定了法院之间争议的协调解决程序,用以解决两类案件的争议。为业务中涉及首封优先权和担保优先权的争议问题提供了解决途径。


五月法规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

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颁布的10部规章予以废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4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修改,改变了业务实践中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的部分程序。规定今后办理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时,无须先取得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的批准;关于股权出质登记事项的公示,登记机关会将出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为实践中查询公司股权出质事项提供了便利。业务中涉及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的,无须先取得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的批准,程序更加简化。


六月法规



1、财政部、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在国资委、财政部2006年出台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企业增资和资产转让的相关内容,包括总则、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部分,对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增资等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作出详细规定。明确规定因产权转让或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证监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改进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公式,完善杠杆率、流动性监管等指标,明确逆周期调节机制等。


3、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

明确公司申请产品业务试点应当具备的条件;明确产品基础资产范围应当严格按照《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明确产品发行与登记服务原则;明确产品业务的具体监管要求,包括产品分类标准、产品业务的禁止情形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针对司法领域虚假诉讼实际情况,构建了虚假诉讼的释明机制、发现机制、识别机制和制裁机制等一整套制度体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

从总体思路、设立范围、职能范围、案件管辖、人员配备、配套措施共六个方面对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进行规定。对业务中涉及清算与破产的诉讼案件审理提供了更便捷的途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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