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以市场化来论,债转股本身应尊重市场主体意愿,无论国资委还是地方政府均不能搞“拉郎配”。另外,在定价方面,也应基于资产质量本身而非其他因素。
时隔17年,新一轮债转股横空出世。2016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此后不久,农业银行等四大国有银行相继宣告拟设立资产管理公司,专司债转股业务。
本轮债转股备受外界关注。不仅华融、信达、东方和长城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各类机构更是摩拳擦掌,旨在分食这块“大蛋糕”。有权威机构预测称,其规模大致在4万亿元左右。
市场化债转股 谁为风险埋单
1在政府层面
在政府层面,新一轮债转股被寄予极高期望。除了作为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更重要的目的还在于降低企业杠杆率,防范债务风险。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强调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要与深化企业改革、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化解过剩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等工作有机结合、协同推进。
虽有政府推动,但与上一轮截然不同,本轮债转股突出市场化特征。按照前述《指导意见》的说法,政府不强制企业、银行及其他机构参与债转股,不搞“拉郎配”。与此同时,政府也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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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政策来看
在现行政策之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干预债转股市场主体具体事务,不得确定具体转股企业,不得强行要求银行开展债转股,不得指定转股债权,不得干预债转股定价和条件设定,不得妨碍转股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不得干预债转股企业日常经营。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在国有企业债转股决策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国有股东权利。
有意思的是,一些曾作为上一轮政策性债转股的企业,又成为本轮市场化债转股的标的企业。若以市场化来论,债转股本身应尊重市场主体意愿,无论国资委还是地方政府均不能搞“拉郎配”。另外,在定价方面,也应基于资产质量本身而非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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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轮债转股来看
从本轮债转股来看,能够进行债转股的企业也并非没有限制。比如,《指导意见》明确禁止将下列情形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如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与之相对应的是,现行政策则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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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化债转股的操作上
在市场化债转股的操作上,尽管最新政策明确规定“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但对于银行来说,除了可以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并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之外,还可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按照现行法律,商业银行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是受到限制的,而这无疑也是商业银行采取子公司模式进行债转股的原因之一。但需警惕的是,在新一轮债转股过程中,商业银行是否会通过与旗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掩盖其真实的不良率。毕竟从现行政策来看,虽然其鼓励不同银行通过所属实施机构交叉实施市场化债转股,但银行所属实施机构面向本行债权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并未被禁止。令人担忧的是,一些商业银行已经通过各种方式在其资产负债表中腾挪和隐藏不良资产,比如一些本应该被确认为不良的贷款被确认为关注类贷款,另外也有银行通过向企业提供新贷款以偿还原有贷款甚至只是偿还利息,其他例如通过影子银行的方式将不良资产抽离其资产负债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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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经营困难的企业而言
对于经营困难的企业而言,债转股可以降低其负债率和财务费用。但这并非万能良药。短期内企业对存续债务的偿还能力即使得到提高,若产业结构未得到很好调整、企业经营弊端未得到改变,债转股也只是延迟了危机的爆发。因此,应通过市场化债转股推动企业改组改制,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其实,在操作上,对于长期亏损、失去清偿力和竞争力的企业,应制订清晰可行的资产保全计划,稳妥有序推动企业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对于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新增产能建设项目,则一律不得给予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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